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 革创新干事创业,巩固发展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在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名字故犯的卫计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保护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又敢作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贡献智慧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切实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严守法律红线,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和全 面从严治党意识,把纪律挺在前 面,严守纪律底线,坚持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干部相结合,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支持干事者、保护担当者。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和性质后果,慎重研判、认真甄别,不枉不纵、妥善处置。
—坚持宽严相济。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处理好从严管党治吏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既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又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反对拿改 革创新为不干净找理由,坚决反对拿干净为不干事找借口,坚决防 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袒护。
二、建立容错机制,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
(三)甄别容错免责情形。可予容错免责的行为,是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下列情形可入容错免责范围: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多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多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 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予免责的。
(四)严格容错免责程序。单位或个人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可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问责机关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出具书面审定意见。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免责对象、内容及审定意见。公示结束后,将书面审定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和所在单 位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并存档备查。
(五)加强结果运用。经组织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予问责、处分或从轻、减轻处分: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作负面评价多在单 位工作绩效目标考评和个人年度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需要行政问责或组织处理的,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需追究 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三、完善纠错机制,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
(六)注重日常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主动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信访反映、巡视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分析研判。加强过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
(七)加强提醒警示。对反映党 员 干部的问题,可采取约谈、函询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置,既及时触动警醒党 员 干部,又提供向组织说明情况的机会,充分体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轻微违规违纪,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 员 干部,可采取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相关问题、开展 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方式,促使其知止杜渐。
(八)推动问题整改。运用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等工作成果,采取巡视反馈整改、专项督查整改等多种方式,及时进行纠偏纠错,避免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研究解决办法,避免类似错误再犯。加强对问题整改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改 正或整 改 效果不明显,以及同一错误再次发生的,进行严肃处理。
四、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九)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党员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其他诬告陷害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通报或曝光。
(十)及时澄清问题。注意把握核查时机和方式,既要查清问题,又要避免出现不良影响。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给予了结,并视情况向被反映人所在单 位 党组织予以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可通过参加、召集被反映人所在单 位民主生活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等方式,在班子和党 员 干部中通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可进行 公开澄清,让党 员 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十一)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保护举报人的正当益,严格区分诬告 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需要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者的,须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 批准。
五、尊重保护党员干部权利,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十二)不得侵犯党员干部权利。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 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 党员都无权 剥夺。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充分听取被反映人的解释和说明多审理违纪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和吸 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十三)严格执行恢复党员权利、解除干部政纪处分程序。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受处分人员所在基层 党组织应当 根据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受政纪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监察机关应根据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申请按程序及时办理。本人未提出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纪处分申请的,其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应当及时提醒。
(十四)关心帮助犯错误的同志。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要定期开展回访教育考察工作,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以热情的态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对在处分期间能够积极主动改正错误,表现优秀或成绩突出的,处分影响期满后,可依规提出任用等建议。
六、落实保障措施,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
(十五)凝聚思想共识。教育引导各级干部强化敢于担当、勇于负责意识,打破安于现状、当罐太平官黟思想,在纪律和法律框架内,在全面深化改 革、脱贫攻坚、全面创新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等领域主动作为、开拓创新,推动各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强对落实舅四个全面力战略布局和实施“三大发展战略”中干事创业典型的宣传报道,弘扬“一心为民、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精神,形成创先争优、你追我赶、竞相跨越的良好态势。对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引发的舆论,要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解释和回应,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
(十六)强化制度保障。各级干部要学深悟透党章和党内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运用,做到知纪明法、守规依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认真落实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法律支持、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对未履行相关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上会研究决策。建立健全为官不为问责机制,完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十七)把握政策界限。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调动干部积极性、支持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重要性,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处理好全 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引导广大干部做 到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勤政与廉政为一体。坚持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在开展容错免责情形认定中,要切实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切实保证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